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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残疾人辅助器具可申请补贴

2022-05-0615:41:08 |

近日,记者从深圳市残联获悉,《深圳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所称残疾人辅助器具是指残疾人使用的,特别生产的或一般有效的,防止、补偿、减轻、抵消残障的产品、器械、设备或技术系统。残疾人所购置的辅助器具,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保修卡等,符合国家相关质量要求。

《办法》指出,残疾人购置辅助器具可申请补贴。辅助器具购置补贴申请流程分为申请、评估、补贴三个环节。首先,残疾人可通过政务服务网或居住所在地的社区服务窗口提出辅助器具申请。残疾人所需辅助器具属于基本型的,由街道残联或区残联(含新区,下同)审核并组织适配评估(不具备开展评估条件的区残联,可委托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或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出具适配评估报告;所需辅助器具属于发展型的,由街道残联、区残联逐级审核,报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评估并出具适配评估报告。最后,残疾人按评估报告,在辅助器具适配目录范围内自主选择购置辅助器具,并凭发票向区残联申请相应的经费补贴。对在深圳市内迁移户籍的残疾人,已在迁出地申请获准享受辅助器具购置补贴的,当年度补贴经费由迁出地结算。

残疾人购置辅助器具费用等于或低于适配目录相应标准的,按照实际购买费用给予补贴;高于适配目录标准的,按适配目录标准给予补贴,超出部分由残疾人本人承担。不按评估报告、超目录范围或未经评估自行购置辅助器具所发生的费用,不予补贴。已纳入深圳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辅助器具,按规定已由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支付的,不得申请辅助器具购置补贴。

《办法》中所称的残疾人是指持有深圳市或区残联核发的《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深圳市户籍残疾人;持有深圳市二级及以上的综合医院或深圳市二级及以上设有儿科的专科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结果的深圳市户籍0-17岁疑似残疾儿童;持有《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深圳市户籍残疾军人;持有《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的深圳市户籍伤残人民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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