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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发布

2024-03-2709:42:26 | 2024-04-0117:24:58

深圳特区报讯(记者 樊怡君)深圳鼓励健康管理服务单位与居民签订居民健康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有关事项。记者26日从最新一期市政府公报获悉,《深圳市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于近日印发,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根据《办法》,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是指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管理,居民在生命全周期中接受、参与健康管理与服务所产生并记录的信息,主要包括个人基础信息、个人基本健康信息、接受健康服务记录等,应当向居民本人及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开放。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接口,支持可穿戴设备等产生的居民健康生活记录数据录入、上传至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居民可以自主选择一家社区健康服务机构作为本人的健康管理服务单位,居民选择的健康管理服务单位是其电子健康档案管理的责任单位。《办法》鼓励健康管理服务单位与居民签订居民健康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信息记录、更新、授权查阅、档案迁移、个人健康信息隐私保护等有关事项。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不得用于任何商业用途。

记者从公开数据中了解到,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全市共有电子健康档案1685万份,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为95.53%,居民规范化电子健康档案覆盖率90.9%。深圳今年将推动卫生健康数字化转型升级,统筹建设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库、电子病历库、医疗卫生资源数据库,形成可信共享的统一卫生健康数据底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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