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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完善扫黑除恶恶的司法政策、制度机制和办案质量

2022-10-0814:51:17 |

黑恶势力及其实施的违法犯罪严重损害人民利益,破坏社会治安,并且危害基层政权,影响国家治理,历来是司法机关惩治的重点。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扫黑除恶恶专项斗争的通知》,部署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恶专项斗争。在扫黑除恶恶专项斗争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为持续保持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持续提高扫黑除恶恶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2021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恶斗争巩固专项斗争成果的意见》,对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恶斗争作出安排部署。扫黑除恶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人民法院立足审判执行职能,持续完善扫黑除恶恶的司法政策、制度机制和办案质量,为扫黑除恶恶的专项整治和常态化推进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优化司法政策

推进扫黑除恶恶工作常态化

人民法院在推进扫黑除恶恶工作过程中,注重总结司法经验,持续优化司法政策,既致力于依法惩治黑恶势力及其实施的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利益,又在更高层面上推进扫黑除恶恶工作常态化,提高国家综合治理能力。

一是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司法政策。人民法院在扫黑除恶恶工作中,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具体化、规范化、明确化,提出适应扫黑除恶恶工作要求的专门政策标准。一方面,从严惩处黑恶势力及其实施的违法犯罪,是扫黑除恶恶工作的总体政策要求。人民法院严格贯彻依法严惩方针,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同时从严把握缓刑、减刑、假释适用条件,有效实现“打准、打狠、打深、打透”的政策目标。另一方面,区别对待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核心内涵。人民法院在扫黑除恶恶工作中,从减少社会对立面、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立场出发,按照法律规定,准确区分黑恶势力不同成员,准确把握不同类型成员具有的从严、从宽处罚情节,对认罪认罚、作用小、危害性不大的一般黑恶犯罪分子依法从宽处罚,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切实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

二是提出扫黑除恶恶常态化的政策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恶斗争 巩固专项斗争成果的实施意见》,对高标准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恶斗争提出各项要求。基本的政策要求是聚焦“案件清结”“黑财清底”“打伞破网”“综合治理”等领域,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惩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同时,人民法院积极总结扫黑除恶恶专项斗争的经验做法,加强对扫黑除恶恶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加强刑事审判队伍建设。

三是立足司法审判职能,提出专项整治的政策指引。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恶斗争,需要准确掌握涉黑涉恶犯罪新动向,不断加强行业领域监管和专项整治,建立健全源头治理的防范整治机制,消除社会治理的“盲区”和“死角”。实践表明,人民法院通过发布司法建议等方式,提示有关部门关注扫黑除恶恶的薄弱环节,协助重点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加强监管、改进工作,有助于加强扫黑除恶恶工作的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

完善制度机制

推进扫黑除恶恶斗争规范有序进行

扫黑除恶恶斗争的顺利推进及常态化开展,关键在于不断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其中,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与行业领域监管部门作为主要力量,既要加强信息共享和工作联动,也要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具体到人民法院的扫黑除恶恶工作,关键在于严格依法办案,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等,持续提高扫黑除恶恶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一是规范黑恶势力刑事案件的司法办案要求。为统一黑恶势力刑事案件的办案标准,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出台《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文件,除了明确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基本办案要求,还针对性地解决了恶势力的认定、“软暴力”的认定、“套路贷”的认定及财产处置等问题,确保扫黑除恶恶工作始终在法治轨道内进行。

二是完善黑恶势力刑事案件的审判管理机制。为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恶斗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部署,各级法院成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配备专业队伍、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工作制度。在审判队伍方面,各级法院优化涉黑恶势力案件审判团队,通过集中培训、座谈指导等多种形式提高专业能力,推动院庭长担任重大疑难案件承办人或审判长。在案件管理方面,各级法院推进扫黑除恶恶专项斗争存量案件清结和新收案件审理,实现收结案动态平衡。在业务协作方面,各级法院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及财政、税务等主管部门的配合,持续加大执行力度,不断扩大“黑财”清缴成效。此外,各级法院提炼、归纳、总结经验做法,并将高标准落实扫黑除恶恶工作部署与检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效相结合。

三是推进相关法律的全面贯彻落实。基于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的经验,我国出台了《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以下简称《反有组织犯罪法》),确立了“惩防并举、标本兼治”的基本原则,并从有组织犯罪的预防和治理、案件办理及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等方面,确立了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的基本制度安排。在《反有组织犯罪法》构建的制度框架内,人民法院进一步完善司法审判的制度机制,将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恶斗争的经验成果转化为制度规范,细化落实《反有组织犯罪法》的机制措施,依法正确履行司法审判职责。

加强案例指导

提高黑恶势力案件司法质量

在扫黑除恶恶斗争中,人民法院始终强调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经得起历史和法律检验的“铁案”。据报道,2018年至2020年,人民法院在扫黑除恶恶专项斗争中审结案件3.3万件22.6万人,一批涉黑涉恶犯罪分子受到严惩。除了明确扫黑除恶恶的政策标准、完善扫黑除恶恶的制度规范,人民法院始终注重加强案例指导,严把案件质量关。

一是统一黑恶势力案件的司法裁判标准。最高人民法院连续多次举办全国法院扫黑除恶恶专项培训班,指导各地法院组建扫黑除恶恶审判专家库,编发《刑事审判参考》扫黑除恶恶专辑,编写涉黑恶典型案例,致力于细化执法办案标准,统一裁判尺度,避免不当“拔高”或“降格”。同时,各级法院始终注重把握黑恶势力案件的司法认定标准,准确划清“黑财清底”与保护合法财产的界限,严格区分涉黑涉恶人员与一般企业经营人员,确保企业合法经营不受影响,个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是明确黑恶势力案件的司法审判原则。在扫黑除恶恶斗争中,各级法院始终强调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统筹兼顾“打早打小”与“打准打实”的关系。对于个案的办理,各级法院始终强调坚持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依法保障被告人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严格公正司法。

三是注重重大热点案件的司法示范效应。各级法院以重点攻坚全国扫黑除恶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挂牌督办案件为突破口,以点带面,持续整体提升黑恶势力案件审判执行水平。通过对孙小果、陈辉民、尚同军、黄鸿发等黑恶势力犯罪组织头目依法判处死刑,一系列备受关注的重大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司法审判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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