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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未成年人文身违法!

2024-01-1510:38:40 | 2024-01-2411:17:32

■ 深圳特区报记者 张燕 吴梓欣

一在校生觉得文身很“酷”,冲动之下文身,结果生活、学习遭遇诸多不便,最后不得不去医院进行激光祛文身、清洗治疗,遂将某文身店诉至法院。近日,光明区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未成年人文身侵权案,法院经审理判决文身店经营者返还文身费,并赔偿清洗文身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2022年2月,在校生小华(化名)来到某文身店,文身师赵某在未查看小华身份证件、核实其年龄的情况下,为小华整个右手前臂进行了文身,并收取文身费700元。小华文身后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诸多不便,于是在其父母的带领下,到医院花费4926.5元进行两次激光祛文身治疗,医生建议后续仍需数次清洗治疗。

小华及其母亲遂将某文身店店主陈某、合作经营者赵某两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退还文身费700元,并赔偿文身清洗费、祛疤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因小华系未成年人,光明区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机关参加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小华自愿文身,案发时是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其进行文身并支付相应费用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某文身店赵某作为合作经营者,仅凭目测及推断,未仔细查验小华的身份证件核实其年龄,存在明显过错。赵某的行为给小华学习、生活带来实质性的损害,构成侵权。小华的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对小华的行为没有尽到应尽的监护管理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过错。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小华承担30%责任,某文身店承担70%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陈某、赵某(某文身店已注销,由其经营者承担清偿责任)返还小华文身费700元,并赔偿小华清洗文身费3448.5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无独有偶。近日,龙华区检察院就两宗未成年人文身侵权案件依法支持起诉,经庭前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案是龙华区检察院支持起诉的首例涉未成年人文身侵权案件。

龙华区检察院调查发现,涉案文身店在未准确核实未成年人年龄的情况下,基于商业利益为二人文身,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中对未成年人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保护规定,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涉案商家具有一定过错,应对二人文身清洗费用、身体及精神受到的伤害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龙华区检察院经审查后依法作出支持起诉决定,经庭前调解达成协议,该文身店负责人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并分别向二人赔偿2000元。

近年来,未成年人文身问题,特别是文身低龄化现象引发社会高度关注。2022年6月,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明确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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