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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发布新规 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从业禁止条款

2022-11-1815:47:45 |

【本报讯】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发布《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简称《意见》),针对未成年人保护 法中规定的从业禁止条款,制定了详细的落实办法。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了从业禁止制度。2020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 法新增了第六十二条,针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规定了终身禁业制度。但在实践中,对于如何协调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与未成年人保护 法第六十二条的关系,对符合未成年人保护 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要否作出、如何作出从业禁止的决定,存在不同认识,实践中判法也不一致。为解决这些问题,最高法会同最高检、教育部专门研究起草了上述《意见》。

《意见》规定,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护 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实施其他形式犯罪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照刑法判决禁止其从事相关职业的期限。

《意见》还要求,在教职员工犯罪案件的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被告人单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裁判文书转送有关主管部门。

《意见》规定,教职员工犯罪,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所在单位、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未成年人保护 法、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处分和处罚。符合丧失教师资格或者撤销教师资格情形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收缴其教师资格证书。

为切实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突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意见》还明确,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犯罪,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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